5.1.1 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、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。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、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。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.1.1的規(guī)定。
表5. 1.1 民用建筑的分類
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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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層民用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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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、多層
民用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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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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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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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
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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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(包括設置商業(yè)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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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高度大于27m,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
建筑(包括設置商業(yè) 服務網點的住宅建
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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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的住宅建筑
(包括設置商業(yè) 服務網點的住宅 建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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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
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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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
2. 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m2 的商店、展覽、電信、郵政、財 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
3. 醫(yī)療建筑、重要公共建筑
4. 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度建筑、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建筑
5. 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、書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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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層公共建
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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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建筑高度大于 24 m的單層公共建成。
2. 建筑髙度不大于 24m的其他公共 建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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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,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。
2 除本規(guī)范另有規(guī)定外,宿舍、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,應符合本規(guī)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(guī)定;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(guī)范有關髙層民用建筑的規(guī)定。
5.1.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、二、三、四級。除本規(guī)范另有規(guī)定外,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.1.2的規(guī)定。
表5. 1.2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(h)
構件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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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火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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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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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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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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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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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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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火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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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3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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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3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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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3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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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3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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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重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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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3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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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2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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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2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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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燃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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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承重外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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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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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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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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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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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梯間和前室的墻
電梯井的墻
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
墻和分戶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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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2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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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2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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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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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燃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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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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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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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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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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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燃性
0.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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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間隔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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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0.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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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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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燃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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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燃性
0.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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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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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3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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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2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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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2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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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燃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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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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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2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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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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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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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燃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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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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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 燃性
1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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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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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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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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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頂承重構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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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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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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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處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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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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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散樓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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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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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1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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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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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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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頂(包括吊頂擱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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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燃性
0.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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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燃性
0.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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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燃性
0.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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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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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 除本規(guī)范另有規(guī)定外,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,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。
2 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《住宅建筑規(guī)范》GB 50368 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5.1.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、使用功能、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,并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;
2 單、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。
5.1.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,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.00h。
―、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,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.50h和1.00h。
5.1.5 —、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,但屋面防水層可釆用可燃材料。
5.1.6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釆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,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.75h; 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,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.50h的難燃性 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.30h的不燃性墻體。
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釆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,其耐火極限不應 低于 0.751:1。
5.1.7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,其耐火極限不限。
三級耐火等級的醫(yī)療建筑、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、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、幼兒 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,應采用不燃材料;當采用難燃材料時,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.25h。
二、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、走道的吊頂應釆用不燃材料。
5.1.8 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(jié)點外露部位,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,且節(jié)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