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(zhì)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
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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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標準的第5章、第6章和第8章內(nèi)容為強制性的,其余內(nèi)容為推薦性的。
本標準代替GB 16668—1996《干粉滅火系統(tǒng)部件通用技術條件》。
本標準與GB 16668—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:
——修改了標準范圍(見第1章);
——修改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內(nèi)容,刪除引用標準GB 795—1989,GB 796—1989,GB 4351—1984、 GB 12241—1989,GB 12242—1989,GB 1353—1993,GN 11 —1982(見第 2 章);
——增加了術語和定義的條目(見第3章);
——修改了干粉滅火系統(tǒng)的分類(見第4章);
——刪除了規(guī)格內(nèi)容(1996版的5. 1);
——修改了型號編制方法(1996版的5.2.本版的5.1);
——增加了干粉炮的要求(見第6章);
——修改了檢驗規(guī)則(見第8章);
——增加了附錄A?附錄N、附錄P?附錄T。
本標準的附錄A~附錄N、附錄P~附錄T均為規(guī)范性附錄。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。
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固定滅火系統(tǒng)分技術委員會(SAC/TC 113/SC 2)歸口。
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: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
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:陜西省公安消防總隊、廣東勝捷消防實業(yè)集團、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、山東環(huán)綠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、美國安素公司北京代表處、昆明泰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董海斌、劉連喜、宋旭東、王舒艷、李習民、高云升、盛彥鋒、高振錫、裴麗萍、伍建許、張兆憲、秦玉旺、云宏、林向芳。
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(fā)布情況為:
——GB 16668—1996。